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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来“搬家”上海Tiger搬家公司

上海Tiger搬家公司 十一户租户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长期占据他人的门面,造成他人经营损失已经达到100多万元。昨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维护司法权威,白云法院在区公安分局、塔山分局、区卫计局、区司法局等单位的支持配合下,依法对贵州成黔集团、成黔物业公司申请的,位于白云区同心路某大厦门面的乔某某等十一户租户实施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白云区同心路某大厦11号二层204号房屋系成黔集团公司所有,委托成黔物管公司经营。后二原告与被告乔某某等十一户租户签订合同,约定租期至2013年11月30日,月租金及管理费每月2600元。2013年5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2013年12月1日将收回门面。租期届满后,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可临时租赁上述门面,但租金为每月4000元。2014年5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交清该月租金后搬离,同等条件下被告有优先承租权,被告未搬离且交租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原告张贴公告告知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起3日内搬离门面,否则需交纳300元/平方米的占用费,但被告未搬离。

随后成黔集团和成黔物管公司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判令乔某某等搬出门面并支付占用费。白云区法院经认真审理后依法判决乔某某等人限期腾空所占用门面及库房,并支付门面占用费。乔某某等人不服白云区法院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贵阳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白云区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乔某某等十一户租赁户拒不履行,于是,故成黔集团和成黔物管公司向白云区法院申请执行。

白云区法院受理执行案后了解到,业主成黔集团正对整个同心大厦进行装修,乔某某等人拒不搬出门面,装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乔某某等人的行为已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单位的管理费、人工费等支出巨大,经营损失已经达到100多万元。了解情况后,白云区法院组织工作人员多次进入门面,对乔某某等人做思想工作,但乔某某等人依然态度强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沟通无果后,白云区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发出强制搬迁公告,限定被执行人乔某某等在2015年7月21日前自行搬离门面,但这十一名被执行人仍未自行履行。

月30日上午,白云区法院会同公安、卫计、司法等部门共计100余人,出动警车8台,迅速赶往执行现场。到达现场后,随着现场总指挥一声令下,各工作组根据分工迅速对周边环境进行布控,引导好来往车辆及行人,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展开。

记者在现场看到,被执行人乔某某等不愿离开商铺,执行员向其出示工作证,告知法院系执行生效判决,希望其配合工作,乔某等人依然不听劝阻。劝说无果后,现场执行人员当机立断将乔某某等人强行带离现场,对其进行谈话训诫。之后,执行人员仔细对物品进行清点、打包,搬运至指定地点。经过几个小时的紧张工作,执行终于顺利完成